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全资和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为所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受理主体,对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请示报告事项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请示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一) 请示事项是指企业须书面请示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或经资产经营公司报请学校或上级审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
(二)报告事项是指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书面的材料、报告等以供归档备案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需要请示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范围: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和企业对外承包经营或租赁等事项;
(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及目标;
(四)企业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订或修订公司章程;
(五)企业经营管理层重要人事调整方案,一次性涉及5人以上的人员解聘、分流安置和人员招聘等事项;
(六)企业对外投资、大额筹融资事项及拟从事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七)企业对外收购资产、购买专利技术、购置重要成套设备或重要物资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企业宣传营销策划项目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事项;
(八)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现金、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事项;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及离岗半年以上的学习培训、挂职、病(事)假等事项;
(十)企业负责人在出资企业、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本企业所控股、参股的企业股权等事项;
(十一)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等事项;
(十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制定与修订,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方案,负责人薪酬分配与绩效奖励方案等事项;
(十三)其它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章程规定应当上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批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范围: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进展情况;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及其进展情况;
(三)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企业所制定、修订的内部各类管理制度;
(五)内设机构调整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情况;
(六)采用的会计政策、核算方法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七)对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等事件的处置方案与处置结果等情况;
(八)所投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向子公司委派与调整董事、监事,子公司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等情况;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及处理
第八条 重大事项由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请示报告,资产经营公司对所请示报告事项及时进行处理,或视所请示报告事项的具体情况向学校或上级请示报告。
第九条 企业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介绍及说明;
(二)对所请示报告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请示报告的决议;
(四)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请示事项,资产经营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回复,或及时转报学校、上级审批。
第十一条 对已审批和核准的请示事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实施、落实,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请示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在决策或实施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决策后请示或未批复先实施。报告事项,一般实行一年一报,由企业于每年度末或下年度初上报资产经营公司;特殊紧急报告事项,应视事项进展具体情况随时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应保证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决策程序科学、民主、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请示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错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为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因未据实出具法律意见、评估报告、论证意见的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成立的校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