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审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03

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健全内部治理体系,维护学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会计准则》,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及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审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揭示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促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康、高效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须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同意)。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审计内容
       1.企业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情况;
       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账外账、“小金库”、隐瞒或截留收入、“乱收费”、弄虚作假、滥发财物、损失浪费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情况;
       3.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重要或大额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5.企业经济效益、单位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6.企业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与外单位或下属单位协议、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问题;
       7.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8.企业年度预算指标或效益分配指标执行情况;
       9.单位经济决策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10.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项禁令”等廉政规定情况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1.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群众反映的重要经济问题有关情况;
       13.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企业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企业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企业的经营责任书及合同;
       5、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条 年初由纪工委按照审计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立项,制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报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纪工委可直接向经理办公会提出审计计划。审计费用列入资产公司年初预算。
召开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工作协调会议,资产公司领导、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纪工委、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
       第七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纪工委按照会议精神(应提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核对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初稿,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七日内必须以书面意见报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针对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的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对提出的每条反馈意见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书面说明。修改完善后的审计报告报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开展相应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 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可根据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种类
经济责任审计建立经济责任轮审制度,在2-3年内(或合同期内)完成一轮对下属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
      (一)专项审计
      1.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二)年度审计
      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表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方式
      结合实际情况,由纪工委组织实施。根据业务需要抽调财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方式可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予配合,在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资产公司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资产公司应对重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及时定期督查,必要时可安排审计部门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应作为单位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浙师资产〔2012〕12号)同时废止。